记者:伴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人民法院也走过了自己50年的历程。这50年来,人民法院取得了哪些主要成就?
肖扬:维护国家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始终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各级人民法院相继成立。建国初期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积极配合国家各项社会改革运动的顺利进行,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这段时期是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一个高峰期。刑事审判工作主要是配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大规模群众运动,严厉惩办了一大批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沉重地打击了反革命残余势力。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还分别公开审理了45名日本战争罪犯,维护了国家主权,伸张了人类正义。在民事审判方面,一是配合新婚姻法的实施审理了一大批婚姻案件,帮助广大深受封建压迫的妇女摆脱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束缚,获得婚姻自由,重新建立美满幸福的家庭;二是审理了一大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债务、房屋纠纷和新中国成立后基于生产关系的变革和国家实行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而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不仅为建设新中国作出了应有的贡献,而且也逐渐开始从主要是配合群众运动向依照法律程序办案过渡,这标志着新中国在健全法制的过程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转入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成为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期间,在林彪、“四人帮”鼓吹的“彻底砸烂公、检、法”的冲击下,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了肆意践踏,审判机关的正常工作受到了十分严重的干扰和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深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文革”结束之初,拨乱反正的任务十分繁重,从1978年以来,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了40万件由于历史原因而造成的冤、假、错案,并协助有关单位做了大量的善后工作。这项工作对于医治极“左”路线给人民造成的创伤,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消除不良影响,增强党的凝聚力,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促进四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这不仅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历史上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我们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强调“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标志。
记者: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审判工作有哪些重大的变化和发展?
肖扬:改革开放的20年,是我国经济建设发生翻天覆地的巨变的20年,也是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的20年。以1998年为例,这一年全国法院的收案总数约为600万件,相当于1950年建国初期法院收案总数的3倍。与过去相比,人民法院除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之外,维护经济秩序和调节经济关系的职能明显增强,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一直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
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和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是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据统计,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这两类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48%。张子强暴力团伙案、北京长城机电公司总裁沈太福非法集资案、原江西省省长倪献策徇私舞弊案、原广东湛江海关关长曹秀康等走私、受贿案等等,各级审判机关通过对一系列大案要案的公正审判,为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重要贡献。
1979年2月,当时的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成立了经济审判庭并开始试办案件。同年7月,根据修改后的法院组织法,各级人民法院都先后设立了经济审判庭,承担起经济审判的任务,从1983年到1998年这15年中,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从经济合同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10几种类型,发展到现在包括债券、票据、保险、破产、租赁、商标、专利在内的60余种类型,受理案件总数平均以每年26%的速度增长,经济审判调节各种经济关系的作用日益明显。
民事审判的变化在案件的类型上就有明显的反映。改革开放前,民事案件仅仅只有婚姻、继承、抚养、赡养、债务等10余种类型,而目前已发展为包括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经济领域的房地产、合伙、代理、劳动争议等70多种类型。早在1980年初,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南京市城建局诉南京市机床厂违章填河、拒交清理费和罚款行政纠纷案等一批案件,以后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审理行政纠纷案件进行了多年的积极探索。随着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这个被老百姓俗称为“民告官”的法律制度正式诞生,它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进展。
记者:人民法院近年来开展了哪些重大的改革?
肖扬:抓住机遇,积极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是我们的历史责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作为我国司法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法院改革,也在积极地探索、进行。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相继成立和恢复了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法院的机构设置逐步趋于合理和完善;为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全面推进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完善审判组织,强化合议庭职责,规范审判委员会活动;逐步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1995年《法官法》颁布后,在法官考试、建立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干部任免和交流等方面,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和探索。这些改革措施为人民法院坚持严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我们要按照15大确定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改革的力度,通过深化改革健全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保障机制,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更好地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健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建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的审判工作机制;在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下,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我们有信心通过深化改革,把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推上一个新阶段,以崭新的姿态迎接更加光明的21世纪。